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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必威体育精装版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制度精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管理,保障动物防疫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营者。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诊断试剂、生物制品类兽药等。

(3)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具备与所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具有兽医药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等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未经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

(5)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情况,包括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少五年。

(6)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户对兽用生物制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能力。同时,应积极推广兽用生物制品的合理使用,减少抗生素等药物的滥用。

(7)国家鼓励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在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本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9)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应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提高公众对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的关注度。

(10)本制度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许可与备案

第二章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许可与备案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许可证对应不同经营范围和条件。

(2)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内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例如,2024年全国共有甲类兽药经营许可证企业1000家,乙类3000家,丙类5000家,总计9000家,覆盖全国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市场。

(3)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需在销售前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以某大型兽药销售企业为例,其每月备案的兽用生物制品数量超过100万剂,涉及品种超过50种。

(4)备案信息需通过国家兽药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5)对于新上市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需在产品上市前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供产品注册证书、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6)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定期对其销售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7)在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进行销售,指导养殖户正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例如,某兽药销售企业通过举办养殖户培训班,提高了养殖户对兽用生物制品的正确使用率。

(8)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档案,包括销售记录、抽检报告、客户反馈等,以便于监管部门查阅和核实。

(9)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市场的规范有序。

(10)对于违反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许可与备案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管理

第三章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管理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管理应遵循“规范、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销售企业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监控。

(2)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实施销售区域责任制,明确各级销售人员职责,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在销售过程中得到有效监管。同时,加强销售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3)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的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销售价格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以备查验。

(4)兽用生物制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条件管理,确保产品在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环境下储存,避免因储存条件不当导致产品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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