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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程如下:
一、取水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办理条件: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许可决定:受理机关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查权限审查;需由上级审批机关审查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由具有审查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3、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2、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
3、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
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7、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8、经审定的(农业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项目年取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办理期限:
1、自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3、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办理条件:
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
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
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接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
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3、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出具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
4、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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