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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精心整理8篇
篇1
第一章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一条保险人
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或“本公司”),其总部设在(地址),代表本公司签署本保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人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须为投保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
第四条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或残疾,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死亡或残疾:指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且死亡或残疾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4.意外医疗: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符合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意外医疗包括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
第六条免除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故意自伤、自杀、自残;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或残疾;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
1.意外伤害: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
2.意外医疗: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意外医疗的保险金额一般不低于1万元。
3.死亡或残疾: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死亡或残疾的保险金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
4.意外医疗的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金额。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保险金额一般不低于2万元。门诊医疗的免赔额一般为100元,住院医疗的免赔额一般为500元。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赔付比例为80%-90%。
第八条保险费
1.意外伤害: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费。意外伤害的保险费一般按照保额的千分之几计算。
2.意外医疗: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费。意外医疗的保险费一般按照保额的千分之几计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保费一般相同。
3.死亡或残疾: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保险费。死亡或残疾的保险费一般按照保额的千分之几计算。
4.其他费用:根据投保人和本公司的约定,确定相应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一般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篇2
保险合同编号:XXXXXX
保险人:XX人寿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为保障人身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的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致残的,本公司按伤残程度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废的,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残疾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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