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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起来进行评价,大陆法系四大行为理论对行为的定性还存在如下问题:01一是仅将“有意性”作为行为的前提,无法将过失行为特别是无认识的过失行为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02行为的“有意性”一直被认为是行为的必备要素,但仅仅将行为的“有意性”归结为意识或意思并不能解决无认识过失行为的行为性问题。03二是仅以“身体动静”作为行为的客观界限,无法解释不作为行为。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但不作为并非绝对的身体静止,甚至有些不作为犯罪还可能存在着积极的身体举动,因此将身体动静来解释作为与不作为并不合适。三是没有说明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关系。A行为应当是主观与客观相互联系的紧密结合体,不可能脱离主观谈客观,也不可能脱离客观谈主观,否则无法认定行为的性质。B行为的实施,既是行为主体主观意志转化为客观现实的过程,也是行为主体利用客观条件作用于行为对象的过程,更是行为主体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适用过程。C美国学者胡萨克的“控制原则”在正统的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长期处于毫不动摇的核心地位,“无行为即无犯罪”似乎成了不证自明的真理。01然而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刑法学者胡萨克(Husak)教授提出了尖锐对立的观点。02美国学者胡萨克的“控制原则”由于现有的行为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不作为”、“持有”、“身份犯”和“无意识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01基于这一逻辑思考,他提出了“无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一命题,主张以“控制原则”来取代犯罪构成中的行为要件。02美国学者胡萨克的“控制原则”控制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一个人,如果不能防止事情的发生,就是对事态不能控制。如果事态是行为,他应当能不为该行为;如果是后果,他应当能防止其发生;如果是意图,他应该能不具有这个意图。”01该原则的核心就是“控制”,行为人对于事态能否控制决定了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02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控制原则”的最大功绩是解决了行为理论解释上的难题:“凡一切可控制而未能控制的事态都归于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01但“控制原则”并非完美无缺的理论,其最大的失效是难以对控制原则中的“能否控制”作出实证的和规范的判断。02而且由于控制能力是因人而异的,这种差别性又如何统一到标准性或平等性上来呢。03个人认为,胡萨克教授所主张的“控制原则”的最大问题,是为了解决行为理论对于不作为、身份犯以及持有犯等行为性的解释上的难题,而否认了“犯罪是行为”这一基本命题。“控制原则”也没有从本质上解决刑法理论中的行为问题,而是从处罚根据上对一系列问题加以阐述,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我国刑法中的行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素这几个概念应当逐一甄别并分别定性,方能正确认识刑法中的行为。刑法中的行为刑法评价的行为事实犯罪行为我国刑事立法中与行为相关的概念有:行为理论的演变及行为的概念问题的提出0102030405不作为是否是行为01(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02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是行为?意外事件是否是行为?04我国刑法中的行为层次理论03帮助犯仅仅从事望风行为,为何要对整体行为承担责任?05“无行为则无犯罪”(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贝卡利亚指出“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康德(Kant)严格区分了法律与道德:“法律关注行为的外部,道德关注人的内心。”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刑法中的行为概述大陆法系行为理论大陆法系行为理论研究的行为,是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前的行为,是作为犯罪成立前提的行为,这是在理论上必须明确的前提。只有在对行为进行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的判断之后,才能确定该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大陆法系四大行为理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因果行为论人格行为论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行为进行分别定性,才衍生出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四大行为理论:一、因果行为论因果行为论,又可以称为自然行为论,是19世纪刑法学的主流。李斯特:“所谓行为是对外界的有意的举动,是有意的举动使外界变更。”因果行为论主张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动静。用因果关系来解释行为的理论,最突出的是身体动作说和有意行为说。身体动作说行为理解为纯肉体的外部动作,这种外部动作包括身体的“动”与身体的“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并不是行为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要解决的问题。身体动作说评析:1身体动作说并不是圆满的行为理论:2依照身体动作说的观点,身体反射动作、人在睡眠中的举动、幼童的动作等等都是行为,但将其纳入刑法评价的范畴,显然没有意义;3行为应当是主观与客观有机结合的紧密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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