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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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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陈素洁

0911班民商法专业

摘要

取得时效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后逐渐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可以说,取得时效在欧陆国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却是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根据我国的国情,本文从取得时效的制度功能进行研究,证明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然后探讨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作用,最后提出我国要改变国家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要从社会本位出发同时强化个人本位作为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关键词:取得时效必要性立法

AProbeintotheacquisitiveprescription

Abstract

Acquisitiveprescriptionisoneofthemostimportantregulationsinthecivillawsystem.ItcomesoutfromtheRomanlaw,graduallyadoptedbymanycompaniesintheworld.ItmaysaythattheacquisitiveprescriptionsystemisveryfamiliarwiththeEuropeancountries,butitisemptyinourcountry’slegislation.Accordingtothesituationofourcourty,thispaperanalyzesitsfunctiontoimprovethenecessityofacquisitiveprescriptioninourcountry.ThenexploresthesystemofjudicialpracticeinChina’suniquerole.lastly,suggeststhatweshouldavertourlegalsensethatthenationalinterestisnotalwaysthefocusinthecountryandweshouldenhancethelegalpositionofsocialinterestinadditiontopersonalinterest.

KeyWords:acquisitiveprescription;necessity;legislation

众所皆知,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最早诞生于古罗马。根据亨利·梅因爵士的考证,为了鼓励平民使用他人废弃之物,从而稳定经济秩序,古罗马就有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古老规定:凡曾被不断持有一定时期的商品即成为占有人的财产,占有的期间是极为短促的——一年或二年,视商品性质而定。[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1然而,取得时效制度的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始自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

[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61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废之争

当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已经承袭了这一制度,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只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随着民法研究的深入,物权理论的成熟,法学界对取得时效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并有学者在两部物权法专家建议稿中的“所有权”一章详细规定。遗憾的是,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亦未规定取得时效。学界关于是否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不同主张:1、否定说。持此观点的认为如果法律规定了取得时效,会遇到观念上的障碍,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格格不入,而且要确定是否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的占有,举证十分困难。2、肯定说。主张取得时效的学者认为民法上如仅规定消灭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则只能解决债权问题而不能解决财产所有权问题,会发生一方已无请求权,另一方也无所有权的自然债状态。

笔者赞成肯定说。取得时效制度确实会损害原权利人的利益,但从社会整体利益而言,取得时效制度是为长期存在的事实赋予权利,以法定形式重新界定物权归属的一种强行性规范。社会财富是有限的,而人们的需求却是巨大的。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从主观臆断出发,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其实,将权利人怠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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