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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docxVIP

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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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

第一章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概述

(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支付结算已成为现代社会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底,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已达8.54亿,全年网络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20万亿元人民币,网络支付已成为我国经济活动的重要驱动力。然而,与此同时,网络支付结算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安全风险和犯罪行为。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即指通过提供网络支付结算服务,协助他人进行非法交易的犯罪行为,已成为当前网络犯罪的新趋势。

(2)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高效性等特点,使得犯罪分子能够轻易规避传统金融监管,实现资金快速转移和流转。据公安机关统计,近年来,涉及网络支付结算的犯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占比逐年提高。例如,2021年,我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3万起,涉案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3)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从犯罪分子的角度来看,他们通过搭建虚假交易平台、提供非法支付结算服务等手段,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支持。从支付结算机构的角度来看,若未能有效识别和防范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巨额赔偿。以2018年的一起案例为例,某支付机构因未及时发现并防范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导致不法分子通过该平台非法转移资金,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支付机构因此遭受巨额损失,并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性。

第二章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

(1)我国刑法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相关刑法规制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条款明确了为他人实施诈骗、盗窃、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然而,由于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行刑法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标准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界定;其次,刑法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2)为了加强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对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此外,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网络支付结算犯罪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防范能力。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在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方面,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仍需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执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导致部分犯罪分子难以被绳之以法。

(3)在国际层面,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例如,我国加入了联合国《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并签署了相关国际公约。此外,我国还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执法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国际合作仍面临一定挑战。因此,我国在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国内法律体系,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犯罪的全球性挑战。

第三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解读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新罪名,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以来,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已超过3万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其中,2019年至2021年间,该罪名案件数量年均增长率达20%以上,显示出网络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犯罪态势日益严峻。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解读主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二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三是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四是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能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例如,在2018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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