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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合同7篇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应、购买、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供应
第四条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房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五条经济适用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责任,确保建设质量。
第六条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和价格等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章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与使用
第八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收入证明等材料向区(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参加选房。选房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条购房合同应当明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购房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功能;
2.不得将房屋出租或者转让;
3.不得将房屋用于经营或者营利活动。
第四章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督管理。区(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经济适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和售后服务制度,确保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处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发现虚假申报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经济适用房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2.将房屋出租或者转让的;
3.将房屋用于经营或者营利活动的;
4.虚假申报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经济适用房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经济适用房的管理,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建设、供应、购买、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供应、购买、使用及运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市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经济适用房的选址、用地、规划、建设等前期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标准;
(四)负责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购买、使用及运营等管理工作;
(五)对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经济适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供应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经济适用房的选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本市城乡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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