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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处分规定(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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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保持学校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和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2005〕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之违纪是指学生因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依照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管理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本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违纪处分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性质、情节相符。
第五条?实施违纪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违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除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外,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纪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代错误的;
(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或者在违纪行为中起组织、策划和骨干作用的;
(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
(四)故意包庇违法违纪行为、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
(七)故意拖延赔偿、退赃的;
(八)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条?学生在校时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被发现,不再处分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受到处分之后,党团组织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党团纪律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细则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替代他人或让他人替代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买卖论文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悬挂、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标语或非法宣传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活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策划、教唆、煽动、带头从事非法游行、集(聚)会、示威、罢课等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立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上述组织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立案标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会议或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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