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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实务
消费税
任务一消费税概述1.消费税概念:消费税是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特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与增值税交叉征税或称重复征税)2.消费税的本质:对特定消费品,在特定环节一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特定消费品:需要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非常有限。特定环节:指消费税一次征收制度确定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等几个环节征收,在这几个环节征收了一次消费税后,其他流转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一次课征制3.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任务一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消费税征收范围: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15大类消费品。2.消费税的四个纳税环节:(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是在销售或视同销售环节。消费税在销售或视同销售环节征税后,除卷烟批发外,货物无论在流通中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缴纳消费税在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3)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在进口报关环节。(4)零售应税消费品鉴于金银首饰的特殊性,金银首饰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任务一消费税概述二、消费税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征收范围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三、税目与税率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5个税目,具体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表3-1):消费税税率有三种:比例税率、固定税额、复合税率
任务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与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一)从价计征从价计征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1.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2.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包装物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纳消费税的销售额一并征收消费税。3.如果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同样应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例】明明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5月10日向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65万元。请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任务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从量计征从量计征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的数量。具体为:2.计量单位换算如消费税规定:黄酒、啤酒以吨为税额单位,但企业实际销售产品时,常用吨或升为计量单位,为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规范不同的计量单位换算,税法明确规定了吨与升两种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例】某啤酒厂2015年5月销售甲类啤酒1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税额3.9万元。计算该啤酒厂5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任务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复合计征复合计征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例】某白酒生产企业2015年5月销售白酒1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500万元,增值税税额65万元。计算该白酒生产企业5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任务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三种特殊情况的应纳税额计算(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算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界定(1)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没有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转用于其他方面。(2)消费税规定:纳税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3)连续生产是指将应税消费品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具体可参见P98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扣除中关于连续生产界定。
任务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其计税依据按照以下顺序确定:(1)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的加权平均计算。(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①应税消费品税率为比例税率的,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②应税消费品税率为复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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