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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会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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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会议制度

文件编号:略

发布时间:2025年1月23日

第一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不得以电子方式和书面形式开会。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新城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四)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业主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决议有异议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其决议,在人民法院未撤销之前对其具有强制力。

第二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在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十五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三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北苑街道办事处举报,北苑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可以在新城南街社区党组织指导下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一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三)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派代表参加;

(四)提前七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五)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和业主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通过;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九)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记录)在作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和业主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涉及以下重要事项的,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应当先行召开业主意见征求会,公开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可以邀请业主代表旁听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

(二)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方案;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

(五)初审物业服务人制定的年度服务计划;

(六)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动用公共收益、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的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参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记录人和全体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七条依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内容包括不限于总结工作及账目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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