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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学??制
第三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制分为三年、两年,以招生录取信息为准。三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两年制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在校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患病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参军入伍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当地征兵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学籍,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参军入伍的学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它原因也不得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相关材料移交生源省省级招生部门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凭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注册条件:(1)在校;(2)缴清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二)不能如期到校报到或不能按时缴清学费(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果开学时贷款手续未办理完成,可以先申请暂缓注册,待手续完成后由学生工作部出具名单,教务处统一注册)的学生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必须由学生本人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学工部、教务处同意后办理完成。
(三)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注册和暂缓注册的按照不予注册处理。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校正常的选课、成绩查询、考试等教学活动。
第九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全校学生的学籍注册和学年注册。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按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与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技能操作、课程设计、作品等方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百分制、五级制换算方法如下:
90-100分?优秀?
80-89分?良好
70-79分?中等?
60-69分?及格?
60分以下?不及格?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
(一)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或不参加实训(实验)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抄袭他人课程作业或实训(实验)报告,情节严重;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若自行参加考试,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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