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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一)会展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主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0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02对于委托他人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扣除上述费用,再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对于接受主办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12四、起征点的相关政策规定营业税政策讲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建筑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0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0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0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12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12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01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三)建筑劳务分包的相关政策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12(一)动迁回迁房的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二)销售、转让地下车位的
相关政策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01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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