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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0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02《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2007年3月)03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适用商业银行)04收益权质押中的法律问题01目前以教育收费收益权、公路收费权、出租权、风景区门票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等各种预期收益权提供质押似乎成为趋势。02公路的收费权质押/土地转让收益权质押/教育收费权质押/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03实质为应收账款质押0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约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
上市公司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情形:
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对外担保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6、帐户质押17、保险权益质押《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权益质押登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28、知识产权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办理企业铁路线路抵押物登记的答复10、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注意与动产抵押的区别)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个人所有的家俱、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中的担保法律问题*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1、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2、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第122条规定)3、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变动(抵押合同签署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约定优先”取代“物保优于人保”5、抵押财产扩展(第180条规定)6、房地一并抵押原则7、允许超值抵押8、抵押物转让由“通知义务”变“同意权利”(第191条规定)9、当事人不能改变担保合同的从属性10、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限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0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181条】浮动抵押02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第189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0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6条】抵押财产确定肯定了最高额质押制度*【第222条】最高额质押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押权人与质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质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质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质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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