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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和新物业交接合同5篇
篇1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拟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新物业”)进行交接,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旨在明确业委会与新物业在交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小区居民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交接事项
第三条交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分的承接查验;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
4.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
5.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与退还;
6.物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的移交与使用;
7.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资料、物品等。
第四条交接过程中,新物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参加交接会议,认真核对交接事项;
2.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3.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妥善处理与业主的纠纷;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验工作,如实反馈查验结果。
第五条交接过程中,业委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召开交接会议,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2.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新物业能够顺利接管物业服务;
3.监督新物业的服务质量,及时反馈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4.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确保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交接程序
第六条交接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业委会召开交接会议,明确交接事项和时间表;
2.新物业准备相关材料和物品,按时参加交接会议;
3.在交接会议上,双方核对交接事项并进行签字确认;
4.新物业开始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交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在交接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友好协商,互谅互让;
2.遵循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定;
3.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物业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在交接过程中,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
2.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影响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或导致物业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在下列情况下,一方不构成违约: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义务;
2.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义务;
3.其他不构成违约的情况。
第五章合同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条款:在以下情况下,本合同可以终止:
1.业主大会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2.新物业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其他需要终止合同的情况。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友好协商,确保物业服务的有序进行。新物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返还相关资料和物品。业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新物业顺利退出。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篇2
#甲方:业主委员会
#乙方:新物业公司
一、合同背景
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新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物业管理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同内容
1.交接事项
甲方与乙方将进行以下交接事项:
(1)物业管理权的交接;
(2)物业设施设备的交接;
(3)物业财务的交接;
(4)物业人员的交接;
(5)其他相关交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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