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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核心课程开、竣工日期的认定以及处理工期顺延的裁判原则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主讲:李峰工程造价专业群成功入选“双高”计划建设高水平专业群A档EngineeringCostSpecialtyGroup单元六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工期为工程开工到竣工的期间。实践中,对工程开工日期有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的区别。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延误多长时间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一类争议,争议焦点往往会集中在如何认定开工和竣工日期的问题上。当承包人本诉提起追索工程欠款,发包人反诉追究承包人工期逾期违约责任时,案件就会因本诉和反诉变得疑难复杂。由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买方市场的性质,施工企业竞争异常激烈。发包人往往会利用强势地位在合同中对项目延期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反诉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金额甚至于超过本诉工程欠款金额,这已经是施工合同争议纠纷的新现象。新司法解释一有关开工、竣工日期和工期顺延的规定对法院裁判和争议解决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开工通知问题背景
123开工日期的认定竣工日期的认定工期顺延的裁判原则内容
开工日期的认定Part-01
开工日期《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法官自由裁量)开工日期的认定【解读】开工日期应当以合同约定优先。实际开工日期应当以双方确认为准,在双方对实际开工日期的确认有争议的情况下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开工日期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个节点:1.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时间;2.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3.实际进场施工的时间;4.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实行监理的,在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发岀开工通知书的是发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但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仍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实际进场开工条件开工日期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的不同情形,开工日期的认定适用这四个不同的时间节点。
竣工日期的认定Part-02
竣工日期《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与原《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相比仅有文字性修改)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竣工日期的认定【解读】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如经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应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如双方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应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确认实际竣工时间。
第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而不是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发包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基本前提应当是工程验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是有依据的。验收合格竣工日期的认定验收报告第二,承包人已经提交了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而发包人迟迟不予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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