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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招投标活动冯剑梅16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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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招投标活动主讲人:冯剑梅

4.中标后是否可以签订电子合同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5.标书里的格式合同是否可以修改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合同中的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格式条款法定无效:1.对造成相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款。2.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招标人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投标人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3.招标人排除投标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6.中标合同能实质性变更的情形“情势变更制度”的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协商不成,还可以起诉变更或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不构成对其他投标人公平权的侵害。

感谢聆听!主讲人:冯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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