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超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docx

【超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docx

  1.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超全】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纳税服务提醒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业务概述

1、免抵退税的含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税务人员解释:

(1)根据免抵退计算办法,生产企业当期有留抵税额时,才有当期退税额。无留抵税额,当期只有免抵额。

(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流程是:自行制作电子数据包,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传入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并及时准备纸质申报凭证和备案单证。制作电子数据的指引见本文第三部分“申报中·操作指引”,申报凭证及备案单证的要求见本文第四部分“申报后·资料归档”。

(3)生产企业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符合条件是指:电子信息、申报凭证齐全,且预计申报退税后15日内备案单证能够收集齐全。

(4)生产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须先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如果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先做出口退税零申报,才能申请留抵退税。具体操作方法见后文。注意:没有申请留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

2、退税申报期及收汇相关规定

(1)退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为准)

注意:企业收齐有关凭证,才能申报出口退税。“有关凭证”所指内容见本文“四、申报后·资料归档——2、申报资料详细列表”模块所列申报资料。无纸化企业申报时可以不提交纸质凭证,但仍需装订整理。

申报资料与备案单证内容不同,需要分别准备。

(2)收汇材料:

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3)收汇时间:

期内申报且期内收汇的,或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留存收汇材料即可,无需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4)需要报送收汇材料的3种情形:

①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②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③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了解收汇申报的制作方法,可在微信群内发送“收汇”,查看机器人自动回复。

(5)影响退税的收汇情形:

①三种不得办理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A.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B.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C.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②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3、外贸企业注意

本文仅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与生产企

文档评论(0)

如此醉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