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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与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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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委托是指依法拥有某项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将其行政管理事务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组织办理,由受托人以委托机关名义从事活动,并由委托机关承担该活动的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九)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撤销的具体情形包括:1、撤销后职权转移;2、行政职权合并;3、行政职权分立。无论哪种情形,都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十)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被告资格的转移

被告资格的转移是指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消灭,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的情形。1、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不复存在的,下放到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由做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四节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一、第三人的概念0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第三人是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点包括:02二、第三人的确认从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认人或者其他主张权利的人。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者许可争议人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两个做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参与人本章学习目标掌握行政诉讼参与人的含义了解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明确被告的确定标准熟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和诉讼地位第一节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行政诉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也就是说,行政诉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广。行政诉讼参与人除行政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特征:(1)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的约束。这一特征是区别于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区分的重要特征。(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受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诉讼权利能力的取得与消灭于实体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相适应: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终止;法人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时消灭;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者批准成立时开始,指解散、撤销是消灭。诉讼权利能力与人身密不可分,既不可转让,也不应受限制,任何转让和限制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在行政诉讼中,行为能力只有有或者无,而不可能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这点与行政法上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的、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诉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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