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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还债,国家号召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即债转
股,以缓解债务⼈的还款压⼒,帮助企业减轻偿还压⼒。然⽽,在实践中,
债转股到底如何适⽤?本⽂试图从债转股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司法判例,对债
转股的操作做试探性研究。
⼀、政策规定
本⽂讨论的“债转股”,仅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因其更符合市场化、意思⾃治的
原则,也更具有普适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3.1⾄今
第七条
债权⼈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的公司的债权,转为
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
(⼀)债权⼈已经履⾏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性规定;
(⼆)经⼈⺠法院⽣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
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的,债权
⼈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法》
第⼆⼗七条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
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债转股的适⽤条件(明确+评估+批准+仅增资)
1、债权合法:⽤于出资的债权应明确、真实、合法,包括债权⼈已经履⾏
完毕所有义务,或经⽣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债权。
2、评估作价:该债权应当属于可以货币估价的可转让债权,履⾏评估⼿
续。
3、股东批准:由于债转股仅能⽤于增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增资的批准
流程。
4、⽤途限定:仅能⽤于增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借款不可抵消股东的原始出
资义务。
三、债转股在司法实践中的效⼒认定
1、不⽀持债转股:债权本⾦不明的,未评估作价,未经股东决议通过,不
认定出资有效。
**恒⼒⽔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股东出资纠纷⼆审案【(2017)云33⺠终
114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出资者以货币形
式出资和以⾮货币形式出资(含债权转股权),有着巨⼤差别:以⾮货
币形式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所有权变更登记等严格的前置验资程序,属
于公司新增资本的出资,最后须经股东代表⼤会程序性表决通过才能完成转
化。本案中,被告恒⼒公司对六名第三⼈增加502万元股份,属于公司成⽴
后运营过程中的新增资本,是“以债权转股权”的⾮货币出资形式的增资,
需要更严格的前置验资程序。
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增加股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为有效:
第⼀、转股债权需要明确、合法、真实。本案中,六名第三⼈502万元的债
权,主要来源陈**履⾏三个承包合同后产⽣的利润和垫税款,公司与陈**
之间是否经过结算?陈**是否有利润?该结算过程及其结果是否得到公司全
体股东代表的认可?以上事实被告和第三⼈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转股债权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本案中,六名第三⼈共计502万元
的债权在转为股份之前是否经过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评估作价,也没有相应
的证据证明。
第三,公司新增资本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本案中,公司为陈**等
六名第三⼈增加502万的股份时,是否召开过股东代表⼤会,是否经过股东
代表⼤会具有三分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本
院确认,被告恒⼒公司对陈**等六名第三⼈共计502万元的增资决及⾏为⽆
效。
2、不⽀持债转股:以债权出资的,应当证明已经形成合同之债,否则不予
认定出资⾏为有效,股东仍应当补⾜出资义务。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的李*、**智能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
【(2017)川0104⺠再4号】⼀案中,法院认为:李*应当对其主张的向**
智能公司出借200余万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在再审过程中提交
2010-2013年期间“李*向**智能公司借款明细”四份、2013年11⽉21⽇借
款转投资确认函⼀份、2015年1⽉5⽇询证函⼀份⽀持其关于向**智能公司
出借款共计200余万元的主张,但其并⽆银⾏流转⽀付凭证予以印证。关于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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