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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流程及注意事项

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还债,国家号召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即债转

股,以缓解债务⼈的还款压⼒,帮助企业减轻偿还压⼒。然⽽,在实践中,

债转股到底如何适⽤?本⽂试图从债转股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司法判例,对债

转股的操作做试探性研究。

⼀、政策规定

本⽂讨论的“债转股”,仅针对在中国境内设⽴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合法性和程序性,因其更符合市场化、意思⾃治的

原则,也更具有普适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3.1⾄今

第七条

债权⼈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的公司的债权,转为

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

(⼀)债权⼈已经履⾏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性规定;

(⼆)经⼈⺠法院⽣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

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的,债权

⼈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法》

第⼆⼗七条

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

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

价。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债转股的适⽤条件(明确+评估+批准+仅增资)

1、债权合法:⽤于出资的债权应明确、真实、合法,包括债权⼈已经履⾏

完毕所有义务,或经⽣效判决确认的债权,或⼈⺠法院批准的和解债权。

2、评估作价:该债权应当属于可以货币估价的可转让债权,履⾏评估⼿

续。

3、股东批准:由于债转股仅能⽤于增资,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增资的批准

流程。

4、⽤途限定:仅能⽤于增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借款不可抵消股东的原始出

资义务。

三、债转股在司法实践中的效⼒认定

1、不⽀持债转股:债权本⾦不明的,未评估作价,未经股东决议通过,不

认定出资有效。

**恒⼒⽔电开发有限公司与陈**股东出资纠纷⼆审案【(2017)云33⺠终

114号】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出资者以货币形

式出资和以⾮货币形式出资(含债权转股权),有着巨⼤差别:以⾮货

币形式出资的,需要评估作价、所有权变更登记等严格的前置验资程序,属

于公司新增资本的出资,最后须经股东代表⼤会程序性表决通过才能完成转

化。本案中,被告恒⼒公司对六名第三⼈增加502万元股份,属于公司成⽴

后运营过程中的新增资本,是“以债权转股权”的⾮货币出资形式的增资,

需要更严格的前置验资程序。

公司“以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增加股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为有效:

第⼀、转股债权需要明确、合法、真实。本案中,六名第三⼈502万元的债

权,主要来源陈**履⾏三个承包合同后产⽣的利润和垫税款,公司与陈**

之间是否经过结算?陈**是否有利润?该结算过程及其结果是否得到公司全

体股东代表的认可?以上事实被告和第三⼈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第⼆、转股债权须经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本案中,六名第三⼈共计502万元

的债权在转为股份之前是否经过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评估作价,也没有相应

的证据证明。

第三,公司新增资本须召开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本案中,公司为陈**等

六名第三⼈增加502万的股份时,是否召开过股东代表⼤会,是否经过股东

代表⼤会具有三分之⼆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本

院确认,被告恒⼒公司对陈**等六名第三⼈共计502万元的增资决及⾏为⽆

效。

2、不⽀持债转股:以债权出资的,应当证明已经形成合同之债,否则不予

认定出资⾏为有效,股东仍应当补⾜出资义务。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理的李*、**智能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

【(2017)川0104⺠再4号】⼀案中,法院认为:李*应当对其主张的向**

智能公司出借200余万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在再审过程中提交

2010-2013年期间“李*向**智能公司借款明细”四份、2013年11⽉21⽇借

款转投资确认函⼀份、2015年1⽉5⽇询证函⼀份⽀持其关于向**智能公司

出借款共计200余万元的主张,但其并⽆银⾏流转⽀付凭证予以印证。关于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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