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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诉前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的管控单元六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82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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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专业核心课程强化对诉前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的管控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主讲:李峰工程造价专业群成功入选“双高”计划建设高水平专业群A档EngineeringCostSpecialtyGroup单元六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23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内容4委托鉴定范围和内容的确定

诉前管控意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大量证据的支撑来证明自己的诉求,而造价咨询和鉴定是形成证据环节中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大量的民事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支持己方的诉求,往往实践中对方当事人会对一方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启动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鉴定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鉴定周期的延长性;这就造成了审理周期的延期,不仅加大了诉讼成本,而且浪费了诉讼资源。由于建设工程更加专业和繁复,上述情况尤为凸显。因此,司法解释对鉴定事项专门做出规定,以期解决实务操作中的难题,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强化对诉前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的管控

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Part-01

1.诉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效力《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前对工程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解读】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对工程价款结算形成有效合意,包含鉴定、第三方审价、双方协商一致等多种达成合意的形式,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鼓励)强化对诉前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的管控

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Part-02

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鼓励)【解读】《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诉讼前的“咨询意见”不是“司法鉴定”,而只是当事人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咨询意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争议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只是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这一行为达成了合意,并不是对“咨询意见”的具体内容,特别是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等实质性事项达成了合意。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该条规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

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Part-03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对工程价款申请鉴定,可以在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一审未申请鉴定,二审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就建设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负有向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的义务;当事人经释明后未申请鉴定或虽申请鉴定但未缴纳费用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解读】

委托鉴定范围和内容的确定Part-04

《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较原《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仅有文字性修改)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解读】该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在诉讼中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委托人均为人民法院。首先,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对哪些事项进行鉴定,是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其次,在确定鉴定事项后,人民法院还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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