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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重庆市民罗某在ATM机上取款时,银行卡突然被“吞吃”。由于银行已下班,罗某只好次日办理退卡手续,不料却发现该卡已不翼而飞,卡内1.9万元存款也被人盗取。风险点分析01犯罪分子为获得持卡人卡号、密码等资料,既有直接偷窥银行卡密码的初级手法,也有采取骗术,甚至挖空心思利用现代电子技术的高科技手段。02由于不需面对银行工作人员,犯罪分子对ATM机等自助银行设备作案比较容易得手。03犯罪分子恶意改装自助银行设备,侧录银行卡磁条信息,偷窥取款密码,制作伪卡盗取持卡人存款的案件暴露了设备安全性不足。对持卡人加强安全用卡的宣传,提醒持卡人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尽量将银行卡做一些特殊标记,而且在取款时不要轻易接受周围陌生人的“好心帮助”,输入密码时要用身体或遮挡物挡住他人视线,以防被犯罪分子掉包、偷窥银行卡密码,盗取银行卡内资金。案情简介2007年,犯嫌人白某购买了磁卡数据采集器、读写卡器、空白磁卡等制造伪卡的工具,后白某拉来某酒店收银员陈某帮忙。在客人刷卡结账时,陈某利用磁卡数据采集器窃取客人的信用卡磁条信息,后提供给白某用于制造伪卡。而白某向陈某支付了几千元的“信息费”。制作伪卡后,白某来到北京利用多家公司的银行POS机刷伪卡伪造消费记录,共计诈骗人民币90余万元。防范措施加强自助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尽快提高自助银行网络化监控水平。加强持卡人安全教育,通过在网点及自助银行张贴告示、在对账单上附录提示公告、在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宣传等方式,提高持卡人安全防范意识。伪卡案件主要涉及以下罪名: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犯嫌人通过捡拾取款凭条、商户签购单、商户POS机日结单等获取银行卡资料,通过测试、偷窥持卡人操作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密码。伪造金融票证罪:犯嫌人采取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2007年10月,一名美籍俄罗斯人在我国哈尔滨市的一家图片社定做VISA、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组织的空白卡(尽制作样品卡片)各2500张,共计5000张,约定1个月后交货,图片社老板以为是外资公司的VIP类贵宾卡,遂承诺16天后交货。在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经仔细查看发现两类卡片均使用了国际银行卡专用标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锁定犯嫌人的活动范围,在犯嫌人按约定时间前往取货地点提货时将其抓获。为保证交易安全,银行卡必须是真实的卡,唯一的持卡人通过刷卡将磁条中的信息连线送往发卡系统,核对无误即为真实的卡;持卡人将预先在发卡系统设定的私人密码输往终端设备,连线送往发卡系统,核对无误即证实次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系统核对两项内容全部相符后,便接通账户,批准交易。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有:盗窃银行卡资料,主要是卡号、有效期。只要拿到这些资料就可以制造假卡。获取密码。有的持卡人担心忘记密码,将写有密码的纸条与银行卡放在一起;有的持卡人将密码设定为自己的生日,如果银行卡和身份证一并丢失很危险。此外,犯罪分子可能通过偷窥或安装摄像头偷录,在ATM机上张贴假告示诱骗持卡人上当取得密码。防范措施与建议发卡银行要严格各项制度。不要设定统一的简单初始密码,分别邮寄、保管和传递制成卡和密码。银行及商户妥善保管与银行卡资料有关的纸张、电子数据,对于废弃的,要在监控下销毁,防止泄密。发卡系统对于一日内三次输错密码的,要冻结账户。收单行的ATM机打印凭条要隐蔽部分卡号。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的宣传。123虚假申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罪名(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嫌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犯嫌人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12犯罪行为伪造公司和公安机关户籍专用章,为他人出具虚假职务、收入证明等虚假文件,为他人代办信用卡。01代为接听银行核实电话,骗领银行信用卡。02在为他人代办信用卡过程中,取得他人身份信息后,擅自冒用他人名义办卡,用于本人消费。03变造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042002年初,陈某、祁某两人在长沙创办了某绿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从2002年4月至6月,两人复印了78名员工的身份证100多份,并自行填表签字,冒用员工名义向湘潭某银行办理了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78张和透支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40张,频频透支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公安机关查实,从2002年6月至2003年9月,陈、祁二人利用信用卡逃取的现金多达328万元。风险点分析犯嫌人通常使用对真实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或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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