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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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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都会安泰保障计划(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计划由《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组成。

其中《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根据本

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产品特色

1.重疾保障丰富易懂

罹患6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即可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排忧解难。

2.轻症赔付产品升级

针对40种轻症重疾,可享受20%的基本保险金额赔付,彰显人性关怀。

3.满期给付两全齐美

保险期内如未发生赔付,满期可领取一笔保险金,有病治病,无病养老。

4.分红机会锦上添花

根据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派发红利,分享公司成长,灵活选择领取方式。

*具体疾病定义及赔付条件以保险合同条款所载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缴费期间:5年交、10年交、20年交

保险期间:75岁、88周岁

保险责任

《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2.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3.保险金额

3.1主附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3.1.1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3.1.2已交《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

3.1.3《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附加都会安泰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

1.无息返还保费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或于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项

或多项,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

费的总和,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1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

疾病中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

同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1.2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180天)后

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

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即终止,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都会安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1.1和1.3到1.7项

所列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发生上述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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