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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
L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涉及所有权、用物权
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别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
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别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
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
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
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
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处分
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
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
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物权:是对别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6.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
有的土地的权利。
17.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18.地役权:是指以别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的权利。
19.担保物权: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
支配其互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0.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
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1.质权:是指为了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22.留置权: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
皆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3.占有: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标的以物为限,因而物之外的财产权
(如专利权),只能成立港占有,而不能成立占有。
24.动产与不动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
25.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26.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
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
1.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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