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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l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贷〔2007〕5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广东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指导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或我院)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在我院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结合本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资助中心)在国开行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学院在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统筹工作。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
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条件及金额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1、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共同借款人户籍均为生源地所在县(市、区)。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没有获得其它形式的助学贷款。
(4)被我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专科生。
(5)经相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同时,生源地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原则上应为借款人父母,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如借款人是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的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3)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借款学生入学前户籍均在生源地所在县(市、区)。
(4)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2、校园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性、合规性的证明材料。
(6)诚实守信,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进行还贷,承诺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承诺向贷款银行和学院资助中心提供毕业以后或因其它原因离开学院以后的变动情况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五条我院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具体办理要求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服务机构要求为准。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指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学生本人提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至所在二级学院,经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后,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
2、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批和公示(5个工作日,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并将通过初审的名单汇总报学院资助中心。
3、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组织借贷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根据《申请表》要求由学生提供相关材料。
4、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须对学生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汇总,并报送学院资助中心审核。
5、学院资助中心对审核后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广东分行进行审批。
第四章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发放
第八条学院资助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国开行广东分行的审批结果,向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二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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