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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投资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营改增后,如果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增资的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例如金融商品、有形动产、不动产、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母公司应当交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营改增后,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对外投资的,纳税人是否免征增值税无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实务中税务机关多按应当交纳增值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
(1)母公司以货币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
母公司以货币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增资金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2)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
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①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他居民企业增资
适用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母公司所得税处理:
I.非货币性资产增资应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II.?增资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子公司所得税处理:
应按接受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他居民企业增资、且该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相关规定
适用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I.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II.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I.股权收购,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II.资产收购,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III.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IV.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上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方)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方)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收购方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母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子公司进行增资,可视为子公司以其自身的股权(即股权支付作为对价)收购母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
母公司所得税处理:
I.非货币性资产增资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II.增资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III.母公司也可选择按照情形①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子公司所得税处理:
I.应按接受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II.?子公司也可选择按照情形①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③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100%直接控股的其他居民企业增资、且该交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I.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II.?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III.?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即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适用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母公司所得税处理:
I.非货币性资产增资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II.增资确认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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