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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第二版)课件 (第3章第3节民事权利取得、行使与救济).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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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与救济一、民事权利的取得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法典》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铁路运输合同的订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民事主体(旅客、托运人、承运人)通过意思表示(要约、承诺)达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属于人的行为。

2.依据事实行为取得事实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不具有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也是属于人的行为。

3.依据法律规定的事件取得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客观事实,它的发生、发展,都依照客观规律发生。事件一经发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取得民事权利。例如《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确认了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在民法上属于事件。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主要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及不当得利等。《民法典·物权编》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确认了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在民法上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1.行使自愿《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不行使民事权利,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依法行使的民事权利内容、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履行义务《民法典》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永远相对应,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履行民事义务。

3.禁止滥用《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滥用民事权利。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旨在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三、民事权利的救济(一)公力救济1.概念公力救济是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2.民事诉讼请求的类型(1)确认之诉(2)给付之诉(3)形成之诉

(二)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三)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通过民间自治性的社会群体、组织,对发生在内部成员间或与自己内部成员相关的民事纠纷,采取规劝、引导等方式,运用组织内部力量加以解决,主要包括调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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