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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再生水厂臭气治理技术导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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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XX/XXXXX—XXXX

城镇再生水厂臭气治理技术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再生水厂(含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臭气治理及排放过程中涉及的运行监督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改扩建城镇再生水厂(含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城镇雨污水提升泵站和污泥处置中的臭气控制工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T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CJJ/T243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规程

HJ203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DB11/501、CJJ/T243、GB14554、GB189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文件。3.1

厂区plantdistrict

厂界围墙之内除构筑物、建筑物、设备设施及排放口之外的空间。3.2

厂区监控点plantdistrictmonitorypoint

用于治理效果评价时,在厂区内布置的监控点。监控点应均匀分布全厂,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厂区主要道路,监控点不少于2个。

3.3

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plantdistrict

2

DBXX/XXXXX—XXXX

用于治理效果评价时,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厂区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

3.4

净空cleardimensions

管道架空经过人行通道/道路时,从人行通道/道路基础面至管道最下缘的高度。

3.5

污水处理设施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installation

位于城镇再生水厂内,用于处理城镇污水所配置的机械、设备、装置和构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一般包含:进水格栅、提升泵房、沉砂池、初沉池、生化池、二沉池。

3.6

再生水生产设施municipalreclaimedwaterproductioninstallation

位于城镇再生水厂内,用于生产市政再生水所配置的机械、设备、装置和构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一般包含:滤池、消毒、膜池。

3.7

污泥处理设施sludgefrom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installation

位于城镇再生水厂内,用于污泥处理所配置的机械、设备、装置和构筑物与构筑物等的总称,一般包含:浓缩(调理)、脱水、热水解、厌氧消化、好氧消化、石灰稳定、堆肥、干化和焚烧等设施。

4总体要求

4.1一般规定

城镇再生水厂(简称再生水厂)的臭气治理运行或运营,除了应符合本标准各项规定要求以外,还应符合HJ2038和CJJ60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城镇再生水厂(简称再生水厂)的臭气治理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

4.2排放要求

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排放指标应满足GB18918、GB14554、DB11/501等标准要求。

4.3治理效果评价

4.3.1为避免厂区内臭气治理封闭设施的违规开启、保证厂界稳定达标,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宜与厂界监控点限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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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臭气密封设备/装置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应满足GBZ2.1的要求。工作人员在臭

气密闭罩外部空间进行设备/装置的维护检修时,应佩戴防护用具。工作人员在臭气密封罩内部空间进行设备/装置的维护检修时,应满足GBZ/T205的要求。

4.4检测要求

4.4.1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排污单位检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

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4.2检测方法应满足HJ905、DB11/1195、《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等标准要求。

4.4.3当城镇再生水厂存在垃圾中转、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粪便处理、禽畜养殖、化工厂、生物制

药厂、造纸、制革、污水河沟等恶臭释放点,监测时应注意环境气象条件,规避周边环境对厂界监控点浓度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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