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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5年》并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docxVIP

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5年》并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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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23》并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

一、《通则》解释、补充CISG的实践类型

(一)《通则》对CISG详细条款的国际性释义

这种实践是法院或仲裁庭从CISG第7条第1款的规定动身,运用《通则》来说明或进一步确认CISG条款的详细含义。比方在荷兰,上诉法院审理的一个涉及CISG适用的案件,该案中荷兰买方从法国卖方那里购置货物但只支付了局部货款。卖方提起诉讼,不仅主见剩余价款支付,而且要求依据发票反面的标准条款对买方的拖延支付处以罚金。该案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发票反面标准条款的效力问题。荷兰的上诉法院指出,从CISG对合同成立的规定来看,任一条款要成为合同的一局部并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必需在要约中得到表达并为受要约人承受。由于CISG对标准条款问题并没有作特殊规定,为进一步明确标准条款并入合同的条件,法院特殊引用了《通则》第2.1.20条及其评论,对CISG的前述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法院进而认定,该案标准条款首次消失在发票反面,不符合CISG在要约中就应得到表达的时间要求,进而得出该案标准条款不产生拘束力的结论,不支持卖方的罚金恳求。

概言之,目前实践中《通则》作为明晰CISG条款语言含义的解释功能,在事由上主要涉及合同成立、变更、习惯做法的形成、减损义务和损害赔偿条款等几个方面。

(二)《通则》对CISG立法空白或漏洞的替代补充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适用《通则》来补充CISG的成案是最多的,比方维也纳商业联合会仲裁院受理的编号为SCH4318和SCH4366的两个仲裁案件。两案均涉及赔偿金的利息支付问题,但是CISG第78条却没有规定如何确定利息率。仲裁庭认为,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敬重其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规章CISG,依据CISG第7条第2款的规定,凡本公约中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根据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因此,仲裁员依据CISG第74条所规定的对当事人的损失实行完全补偿原则,计算损失额则适用《通则》第7.4.9条第2款的规定,即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于最正确借款人通常支付货币的平均短期贷款利率。若该地无此利率,则为货币支付国家的此种利率。当上述两地无此利率时,应为货币支付国家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并以此来补充CISG第78条。理由是CISG和《通则》均规定了完全补偿原则,而且《通则》构成了对同一原则更为完整的表述。

除了利率确定问题外,仲裁庭或法庭实践还在诸如多付价款之返还地点确定、罚款金额确定、当事人交易行为的约束力以及侵害方当事人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义务等几个方面适用。

二、《通则》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依据

(一)否认《通则》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依据

首先,否认者认为《通则》充其量仅具商人法属性,不具有实证拘束力,或者说依据《通则》对CISG进展解释、补充根本不具有国际私法上的正值理由。由于依据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准据法的解释或识别应当遵照相应准据法体系内的特定原则或标准进展解释和补充,在准据法未涉及事项时理应依据相应的国际私法规章对案件再次进展帮助性或补充性准据法选择,而且依据国际私法规章重新选择的规章必定是国家法或国际法《通则》不在这个选择之列。

其次,否认者认为没有理由信任《通则》制定的原则与CISG具有同一性,更谈不上是一个同一的规章体系,他们从根本上不具有解释学上的同一规律,更不能想固然地认为《通则》和这些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具有同一性。CISG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规章只是在缔约国之间就某些买卖合同层面的问题达成了妥协性全都,这种全都性并不是一种跨国商事合同交易的普适规章,因而它从规章理念上从来不是一套可以统一国际贸易的指引性规章;而《通则》则旨在为全球贸易交易供应一套完整、最优、均衡的规章体系,它的确是一套统一国际贸易的指引性规章。两者存在根本性的立法理念差异。

(二)确定《通则》解释、补充CISG的理论依据

首先,赞成者认为《通则》之所以可以成为解释国际统一法律文件的工具,源自《通则》具有国际商事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品行,并且符合《维也纳条约法》第3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对于国际立法来说,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术语、解释原则并不统一,用国内法来解释国际立法经常会导致同一条款具有不同的含义,使国际立法面临支离破裂的风险。避开碎片化解释的较佳途径是,法院和仲裁庭一般都倾向于用国内法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来解释国际立法。用《通则》这样的国际性中立规章体系对CISG等国际性法律文件进展国际性释义,不仅有助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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