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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重点介绍1、行政诉讼的含义2、行政诉讼的特点3、行政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概述01020304行政诉讼的概念功能上,解决行政纠纷的司法手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救济上,给予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05监督上,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的特征01行政诉讼以行政纠纷的存在为前提。无行政纠纷就无行政诉讼。02行政诉讼的标具有特定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03行政诉讼的被告和原告具有恒定性。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身份互换的情况。04行政诉讼的裁决者是普通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05行政诉讼是一种救济和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对行政权进行监督。06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2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和调整整个行政诉讼活动以及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等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3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典,即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4广义的行政诉讼法除了包含行政诉讼法典以外,还包括其他的单行法律,如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行政诉讼规定,以及最高院的很多关于行政诉讼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攻击性、扩张性行政权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法原则特殊性的原因行政权相对于私权利具有优越性、强势地位行政权具有单方强制性、积极主动性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行政权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特殊→行政诉讼法原则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优势者对劣势者、管理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律先定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亡通常由行政关系单方意志决定,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4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支配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服从地位。5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平衡双方的地位,使得双方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的对抗地位,因此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原则体现出对弱势方的特殊保障,对优势方义务的加重。01020304行政相对人权利特殊保障的原则行政相对人恒为原告行政主体恒为被告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05行政主体也没有反诉权1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的原则2完全的自由选择:可以先选择行政复议,然后还可以再行政诉讼。4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必须先选择行政复议,然后才可以再选择行政诉讼。3限制的自由选择:可以先选择行政复议,一旦选择了行政复议,就排除法院的司法救济0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02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03行政主体是主动的管理者04行政主体是积极的行为者05行政主体是单方意志的决定者06行政主体是证据的掌握者07行政主体是经济上的强者08行政相对人则是被动的服从者01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02行政行为的法律先定力03行政行为的确定力04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适用调解原则01行政权是刚性权力03行政权不可以让步或者放弃05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以及工作人员仅是权力的行使者,不是所有者。02行政权不可随意处分04调解可以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中06A司法审查有限原则B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审查范围狭小C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力分工与制衡D在我国,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是弱小的,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和制衡的能力和作用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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