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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法律法规(第二版)课件 (第3章第2节分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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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方式可按内容、义务人范围和作用来划分:

一、按内容分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1.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领货凭证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

2.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收货人请求铁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行为,铁路承运人请求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行为。2.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旅客请求铁路承运人提供服务的劳务行为,铁路承运人请求旅客支付票价的行为。铁路客货运输产生侵权之债主要有铁路运输货物发生毁损、灭失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之债。债权是请求权,跟支配权是有明显区别的。

(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是民法将各种人格利益类型化的确认。《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身份权《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利益所必需的人身权利。其法律特征是:(1)身份权表达的是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2)身份权是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身份权的主体有范围的限制;(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5)身份权的本质以义务为中心。具体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

二、按照义务人范围1.绝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绝对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另外,知识产权、人身权也是绝对权。2.相对权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可以要求铁路企业向其交付所运输的货物,其他人无权要求铁路企业向其交付货物。

三、按照民事权利的作用1.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2.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铁路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加以承认,这个合同就从效力待定变为有效了,这叫追认权;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出现法定情形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关系即告消灭,这叫解除权。这些权利均属于形成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是在形成权过于强大而给予的限制,可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如诉讼时效抗辨权。而狭义的抗辩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如主张合同未成立、主张未侵权。《民法典》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就是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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