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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101T 130-2024.docxVIP

《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4101T 130-20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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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CCSZ05

4101

DB4101/T130—2024

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技术规范

2024-12-04发布 2025-03-04实施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5 源头削减 2

6 过程控制 3

7 末端治理 4

8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4

9 环境管理 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文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ZZTC0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河南鑫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涂料工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严刚、宁淼、魏灿、郑伟、左新坡、郑逸璇、曹霞、侯诗宇、马强、冯悦怡、陈楚楚、邵霞、王臻、王泓凯、李欣剑、马飞。

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技术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要求,以及监测监控管理、环境管理台账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VOCs污染防治,可作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依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739.1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16739.2 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WS/T757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DB41/1951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41/T219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的企业。本文件中汽车维修企业应符合GB/T16739.1或GB/T16739.2的要求,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注: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VOCs物料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

注: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密闭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密闭空间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总体要求

VOCs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原则。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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