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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激励实施细则--第1页
1.总则
1.1.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管理,加速科学技
术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与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1.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
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进行统一管理。
1.3.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3.1.自行实施转化;
1.3.2.直属研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分(子)公司之间转让、许可或共同实施转化;
1.3.3.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1.3.4.向企业系统外单位转让或者许可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系
统外单位共同实施转化;
1.3.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1.3.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2.管理职责
2.1.科技部是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激励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
评价与激励机制;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工作,审核认定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情
况,合理确定奖励和报酬额度。
2.2.人事部依据科技部审核确定的奖励和报酬额度,核定下达工资总额指标。协助科技部
指导做好分配工作。
2.3.集团(股份)财务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的规范列支与会计核算,协助科技部对科
技成果收益进行审核确认。
2.4.审计局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情况,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2.5.党组纪检组、监察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发放过程中存
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6.各单位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制
度,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推动科技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各
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好知识产权。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激励实施细则--第1页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激励实施细则--第2页
3.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标准
3.1.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3.1.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
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科技
成果经济效益或营业利润应按照附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参数选取规范核算。
3.1.2.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
可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净收入为各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
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
用后的金额。各单位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
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一般情况下,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净收入可按不超过实际到款额
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1.3.直属研究院和炼化工程公司以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在科技成果转化工
作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从该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
五十的比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净收入为直属研究院和炼化工程公司取得的科技成果的
咨询、服务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
的金额。一般情况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净收入可按不超过实际到款额的百分之五十计
算。用于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应当是直接应用于生
产经营等与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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