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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 产品说明书.pdf

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互联网) 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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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

(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所称合同指“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

款)(互联网)合同”,“本公司”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

准。

【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

二、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有15日的犹

豫期,具体详见【犹豫期及退保】。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在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

多种,下同)、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

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

责任,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导致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

无等待期。

四、交费方式

本产品可选择4年交、9年交、14年交、19年交、28年交、29年交。

五、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六、保单利益

本产品包含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以及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五项责任。

七、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

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

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

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2.中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

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

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

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3.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

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

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

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

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4.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身故或确定全残,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

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

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

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自确诊日后首个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被豁免

合同投保人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八、责任免除

1、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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