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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5.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56-2002《棉尘病诊断标准》。与GBZ56-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诊断原则描述;
——删除观察对象的相关内容;
――修改了棉尘病的诊断分级标准,诊断分级由棉尘病I、II级修改为棉尘病急性期、慢性期;
——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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