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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都会颐年(2023)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大都会人寿都会颐年(2023)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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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都会颐年(2023)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根据本公司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而定,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

阅读本说明书。

产品特色

1、多重支持颐养无忧

保障涵盖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等,养老年金终身领取,相伴一生。

2、保证给付安心从容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20年,养老风险未雨绸缪,尽享安逸晚年生活。

3、灵活选择按需定制

领取方式支持年领、月领,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多档可选,最低起领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相匹配*,可按需定制养老计

划。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或60周岁或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男性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或65周

岁或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4、尊享分红锦上添花

终身可享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可分配红利可以现金领取,也可以累积生息。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条件

投保年龄:7天到65周岁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选择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女性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男性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65周岁、70周岁。

但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不得小于本合同生效时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

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的生日当日。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

一经确定,本公司将不再接受变更申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仍生存的,我们将根据

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养老年金。

HO-AGY-2023-2262

(1)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的:我们将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

年金。

(2)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的:我们将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起,在每月的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4%给付

养老年金。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自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起的二十个保险单年度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在此期间内养老年金为保证给

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向保证领取的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

金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之前身故的,我们将按下列金额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含)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时间在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我们将根据以上第1条的约定给付养

老年金。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发生上述第1.1条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第1.1条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保险条款“第七条保险责

任”、“第十七条效力中止”、“第十九条犹豫期”、“第二十三条保单贷款”、“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二十六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七条年龄及性别错误”及其他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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