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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285-2020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docxVIP

DB33T 2285-2020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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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85—2020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ofmanagementservicefororphandeandneedychildren

2020-11-30发布2020-12-30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285—2020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1

4管理要求 2

5人员要求 2

6服务要求 3

附录A(资料性)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入院登记表 8

附录B(资料性)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孤困儿童入院登记表 11

附录C(资料性)医疗巡查记录表 13

附录D(资料性)安置评估表 14

附录E(资料性)儿童寄养前评估表 15

附录F(资料性)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家庭评估审核表 16

附录G(资料性)儿童寄养期回访记录表 18

附录H(资料性)收养家庭基本信息表 19

附录I(资料性)入户评估表 20

附录J(资料性)督导评估表 21

DB33/T2285—2020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绍兴市儿童福利院、浙江省标准化协会、绍兴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春燕、张孛媛、徐爱莲、周国强、贾佳、张欢、余华光、朱海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3/T2285—2020

1

孤困儿童管理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孤困儿童管理要求、人员要求、服务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社区)“儿童主任”开展对孤儿、困境儿童的管理与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孤儿orphan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2

机构孤儿institutionalorphan

父母双亡或查找不到父母,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3.3

散居孤儿scatteredorphan

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父母、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非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

3.4

困境儿童childrenindistress

因家庭困难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成年人。

3.5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factorphan

DB33/T2285—2020

2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4管理要求

4.1信息管理

4.1.1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电子信息加密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流向,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的安全。

4.1.2应详细收集孤困儿童主要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家庭监护情况、生活情况、身体健康状况、教育情况等内容,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内容数据一致,信息有变化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数据核实和更新。

4.1.3应对信息进行核实,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随意透露孤困儿童信息。保证信息收集、处理和储存的及时性、准确性、有效性。

4.1.4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掌握孤困儿童信息动态,由儿童督导员或儿童主任负责汇总、分类和归档在服务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文件、记录等资料,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孤困儿童档案,及时更新并上报信息。

4.2安全管理

4.2.1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服务场所、设施设备、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安全;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好服务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4.2.2应定期对消防设施、特种设备、电器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2.3监控区域应实施24小时监控,监控记录保留时间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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