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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困惑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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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困惑及对策

目录

TOC\o1-3\h\u7341摘要 1

30951一、庭前会议制度相关理论 2

19834(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2

9836(二)庭前会议制度的参与主体 2

8264(三)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2

19090(四)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3

21066二、目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困惑 3

31949(一)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臆断难以实现 3

30703(二)控辩双方的权利无法对等,公诉权扩张 3

6008(三)庭前会议中的审查方式缺乏诉讼构造 4

17219(四)立法不够完善,庭前会议内容单一 4

10523三、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对策与建议 5

25238(一)应当明确庭前会议的提请主体 5

16656(二)证人、鉴定人等是否有必要参加庭前会议 5

24852(三)规定公诉机关对司法机关决定的庭前会议有否决权 5

31260(四)当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时,不应举行庭前会议 6

378结束语 7

31474参考文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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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庭前会议制度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环节,具有保障审判实体化、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协调统一、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价值。近年来,庭前会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突破了刑事诉讼从起诉到审判的传统模式,为进一步走向庭审实体化发挥了有效的过渡和桥梁作用。笔者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分析了庭前会议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进一步促进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和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问题;完善对策

庭前会议制度相关理论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一规定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为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实践中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需把握好必要性。衡量必要性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如不召开庭前会议,提前解决程序性争议,或者提前归纳争点、整理证据,可能导致法庭审理的延滞甚至中断,并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庭前会议制度的参与主体

根据该款的规定,庭前会议程序的参与主体有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若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还包括民事诉讼被告人和被害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从“审判人员可以召集”的表述得出:庭前会议程序由庭审法官召集并主持。

庭前会议的具体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庭前会议旨在解决的主要是程序性问题,或者说是一些外围的技术性工作,包括案件的管辖、回避,确定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此外,庭前会议也涉及少数实体性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同意刑事和解,以及附带民事赔偿的相关事项。

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作为介于起诉和审判之间的中间程序,具有提高诉讼效率和保障审判公正的双重价值。一方面,它可以为控辩双方和审判各方提供一个平台,通过交换意见澄清案件争议的焦点,提前排除审判的程序性障碍,确保审判的实质性,确保审判的高效运行。另一方面,它使辩方能够在庭审前全面预览证据,有效避免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对诉讼平衡的影响,提前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其污染法官对证据的评估,避免法官对被告的预先判决,促进公正审判。

目前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实践困惑

在实践中,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和庭审缺乏针对性,控辩双方的权利难以实现真正的平等,难以形成有效对抗,庭审时间较长,影响检察机关指控的公开可靠性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臆断难以实现

建立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是防止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但在我国,由于缺乏制度支持,这一目标很难实现。首先,我国尚未实行预审法官与初审法官分离的制度,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独立”。一般情况下,审判长与案卷材料有直接接触,导致形式上主观判断的可能性;其次,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在审判前接触的案件档案材料仅限于起诉书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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