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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难点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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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难点与对策

目录

TOC\o1-3\h\u24863摘要 1

27385一、前言 2

29498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 2

21179三、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难点 2

20059(一)案件信息获取渠道不明确 3

17470(二)监督内容、方法不明确 3

17082(三)执行违法后救济途径缺乏 3

6026四、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对策 4

5696(一)明确监督内容、明确目标 4

6360(二)根据执行进程明确监督措施 4

292721.启动阶段,对法律手续检察 4

270612.执行过程中,要不定期进行检察 4

166283.多渠道发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5

267204.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纠正 5

31504(三)建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5

14036五、结论 5

15355参考文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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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73条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度,并规定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诉讼规则》第120条则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从近几年实践来看,却没有发挥较好的刑事诉讼作用。相反,随之而来的是难题的不断涌现,主要表现在信息来源单一、监督手段单一、缺乏救济手段,亟需破解。检察机关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时也面临着监督手段、内容缺乏以及配套规制欠缺等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应对策略。

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检察监督

前言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该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和监视居住相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具有更加严厉的强制性,但又不同于逮捕等强制措施,它是一种新型的强制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

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对该强制措施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外地人犯罪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有另一层意义。司法实践显示,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其在务工地一旦犯罪,因为没有固定的居所和稳定的工作,往往被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同样的案情本地人就具有地域的优势而往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理论上对外地人就有着司法平等的意义。从适用条件看,该又具有排除对侦查干扰的功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三项选择性条件:一是涉嫌国家安全类犯罪;二是涉嫌恐怖活动类犯罪;三是涉嫌重大贿赂的犯罪;这些犯罪往往涉及的利害人员众多,在住处执行有可能会碍于侦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无论是保证人身安全还是保障侦查取证都具有积极意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出发点是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但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且目前尚无法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地点以及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也面临现实困境。

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难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8条和第120条就怎样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开展监督进行了细化和职责分解:强制措施的决定的监督由检察院的侦监部门负责,强制措施的执行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目前尚无法律对公、检、法如何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协调、配合、监督进行具体规范,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等方面也无明确规范,这就给检察机关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来现实困境。

案件信息获取渠道不明确

信息获取是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监督的前提。法律未具体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机关的配合義务和责任,这在被动方面就面临启动困难;也未明确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如何主动获取案件信息,这在主动方面也缺少有效方法。而对于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控告,有的当事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已经被送到看守所拘留,由于获取信息较为滞后,大多数只能开展事后监督,甚至无法监督。

监督内容、方法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0条对执行机关的五项违法内容作了列举,这些列举内容是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该条也规定,发现列举的五类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但通过提出纠正意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进行监督,这种方式要求在违法行为结束前发现并提出,才能起到检察监督作用,督促执行机关及时纠正。考虑到实践中,执行部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并不主动报备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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