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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完整范文-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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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

目录

TOC\o1-3\h\u25087摘要 1

13082一、研究背景 2

2335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标准 2

6785(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暴力程度说 3

76091.“暴力”的内涵 3

227592.“胁迫”的内涵 3

22541(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处分自由说 4

2817(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内容区分说 5

22946(四)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既遂标准不同 5

3384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理论分析 6

21047(一)“暴力程度说”的合理性 6

26978(二)“暴力程度说”的正当化依据 7

8474结束语 9

13116参考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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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有责性两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实践中的案件往往因具有特殊的情节而难以认定其罪名,所以实践中很难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行为的程度、目的认定,以及行为的当场性要件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经过仔细论证各区分理论,最终确定“暴力程度说”的在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方面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暴力行为;胁迫程度;区分

研究背景

张某、邱某蓄谋对初中生小明实施抢劫,于2018年1月13日中午将小明威胁至学校边的竹林内,过程中对小明实施了轻微的暴力,邱某同时将随身携带的腰刀拿在手中把玩以示威胁,但由于小明身上没有钱使得张某和邱某没有达到抢钱的目的,二人不甘心,要求小明至少拿200元了事,同时以事后要如何来威胁小明拿不出也必须先想办法找点钱来,小明害怕事后遭到报复就回到学校借到了90元钱,于下午考试完后在学校的厕所内交给了邱某。

对于该案的定性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抢劫罪,主要理由是张某和邱某当场对小明实施了暴力和暴力威胁,程度达到了小明无法反抗的程度,抢劫中虽然出现了时空的中断,但这种中断是短暂的,且精神上的强制并未中断,空间上也未发生大的变化,可以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所以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是张某和邱某虽然出于抢劫的目的对小明实施了暴力和暴力威胁,但因为邱某无财产可抢而转化为了敲诈勒索,一方面这种威胁是以事后实施暴力相威胁,二方面小明脱离了张某和邱某的控制,不再是不能反抗,且交付财产的地点也发生了变化,最开始的暴力行为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应当理解为加深小明对事后暴力的恐惧感,所以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可以看出,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暴力和取财形式所持的认识和分析角度存在很大差异。这两种观点的结论虽然迥异,但基础仍然是同一的,并没有任何实质改变,即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那要如何破解这种同源不同流的困局呢?笔者认为,必须突破这种表象的认识层次,回归到不同犯罪行为的本质区别上去,才能科学地界定此罪与彼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标准

随着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以及目前社会财产类犯罪的出现,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主要是因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犯罪行为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存在耦合之处,但其构成要件中的暴力行为程度、当场性要件的区分界限不够明确,所以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做出错误认定的情况,同时可能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具体如下: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暴力程度说

“暴力”的内涵

以暴力程度作为区分标准在刑法学界称为“暴力程度说”其起源于日本刑法中,对我国刑法理论对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具有较为深远的影响。具体有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所赞同的“暴力程度说”;即以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能够压制被害人反抗区分标准,该理论的前提条件是认为暴力同时也属于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当然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符合此条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被害人的健康和安全实施的非法人身暴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拘留等。暴力必须针对个人,并要求对人体采取直接或间接行动,以抑制受害者的抵抗并获得其财产。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犯罪人也可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暴力程度”的不同,暴力行为的严重程度应低于抢劫案件中的犯罪人。仅需对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使其不敢反抗。敲诈勒索的暴力不仅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身体以外的其他财产,财产暴力的被害人必须交出其他财产。

“胁迫”的内涵

张明楷教授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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