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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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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1页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

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

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

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

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

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1页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2页

(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

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

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

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长期

护理保险服务规范。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

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

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推进落实本市

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负责评估机构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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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管理,实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质控管理。同时,市卫

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

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基金

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长

期护理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和区

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本市长期护理

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结算和拨付、

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

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检查所”)

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监督检查

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登记缴费)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3页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4页

长期护理保险的登记缴费,应当由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

分别按照现行的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登记征缴的规定,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六条(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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