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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第1页
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探索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
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
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
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
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
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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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的
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人员”);
(二)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第二类人员”)。
第四条(部门责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统一管理,
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
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市民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长期
护理保险服务规范。市民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财政局协同推进老年照
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
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各类护理服务的技术指导,推进落实本市
医疗机构中的护理性床位与治疗性床位分类登记;负责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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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业管理,实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评估质控管理。同时,市卫
生计生委、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等
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基金
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长
期护理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和区
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本市长期护理
保险经办机构。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结算和拨付、
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等管理工作。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内
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以下简称“市医保监督检查所”)
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监督检查
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登记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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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的登记缴费,应当由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
分别按照现行的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有关登记征缴的规定,
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六条(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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