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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第1页
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
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1
【案件字号】(2022)甘01民终1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稼耘石林张煜枫
【审理法官】冯稼耘石林张煜枫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代宝
【当事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代宝
【当事人-个人】石磊代宝
【当事人-公司】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张泽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付
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张泽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付璐
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久云张泽强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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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第1页
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第2页
【代理律所】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
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被告】石磊;代宝
【本院观点】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上诉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
限公司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219:32:32
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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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第2页
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石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第3页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曾用名:兰州玛雅华亚
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北京嘉润(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璐,上海兰迪(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代宝。
审理经过上诉人兰州玛雅华亚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磊、原审被告代
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236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兰州元茂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
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
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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