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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政策要点2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这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为此,127号文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这里需要注意:127号文同时规定: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畴,应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配套设施用地——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政策要点2(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类型附属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总面积比例最大面积管理用房用地占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工厂化作物栽培5%10亩20%水产养殖7%10亩20%规模化畜禽养殖7%15亩20%10%(规模化养牛、养羊)20%规模化粮食生产我市《导则》将配套设施规模控制在0.5%以内1000亩以下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1000亩以上的最多不得超过10亩20%政策要点2注:127号文取消了“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的相关规定。(二)关于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和控制标准问题政策要点2项目用地总面积=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比例=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项目用地总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中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比例=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规模化粮食生产项目用地总面积政策要点(三)关于设施建设的选址问题一是要符合相关规划。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二是要切实保护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除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四是要集约节约用地。在《用地导则中》有详细规定。政策要点(四)关于基本农田占用问题1、127号文规定,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2、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经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3、模化粮食生产中的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4、对涉及补划基本农田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将补划方案(含矢量数据)报市国土局备案。1、127号文规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2、不再要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耕地占补平衡,但要求项目生产结束后复垦为耕地。3、要求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也就是说,今后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对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在年度变更调查中需要由耕地变为设施农用地,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同时,虽不要求耕地占卜平衡,但在转为建设用地时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五)关于占用耕地问题政策要点2127号文规定: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由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向区县农业(园林)和国土部门申请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因此,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责任主体、备案主体,职责得到不断强化。备案管理程序3备案管理程序3拟订项目建设方案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签订项目用地协议经营者经营者、村集体、乡镇政府经营者、村集体、乡镇政府公告不少于10天区县农业(园林)部门备案1、备案表2、项目建设方案3、项目用地协议4、项目测绘钉桩成果5、项目复垦承诺书6、项目公告材料7、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8、其它相关材料区县国土部门备案备案结果统计上报流转合同变更、备案、登记备案结果统计上报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项目用地“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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