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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第六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筑法规》课程第三节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1知识点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理、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其它。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1)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
(2)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3)相邻建设物和构筑物资料;
(4)地下工程资料。
【提示】尽管许多资料不是建设单位亲自出具的,但必须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保证这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1)建设单位不得向其它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提示】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项目内容装修工程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四、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要求措施所需费用
1.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并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规定【注意】建设单位拆除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3知识点二:其他相关单位安全责任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但监理的签字确认,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1)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真实、准确);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保证安全)。
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提示】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承担后果的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应对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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