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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学生伤害事故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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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解读1.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主体:“在校学生、学校”2.事件发生的范围: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校园内外)3.造成法律的事实:人身损害(损害内容)《办法》目的:更多要受保护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所应对学校更多是公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协调这样范围类的学生伤害事故。第5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二、过错责任原则(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二)过错责任原则第6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案例】学生自杀案北京一学校监护不力承担责任1998年9月,时年16岁的张冲来到北京博文学校就读高一,同年11月20日7时许,张冲在学校内与同校的初中学生董某发生冲突,造成张冲阴囊钝挫伤。虽经医院抢救,张冲脱离生命危险,但右睾丸破裂。因经受不住肉体折磨和精神打击,张冲服毒自杀。痛失爱子的张昭和王志达认为儿子的死亡与学校监护不力有关,遂将学校告上法院。第7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一审法院认为:博文学校虽在招生简章中称其系寄宿学校,但不因张冲宿宿学校而产生监护义务的转移,博文学校与张冲之间系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冲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对张冲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其父母造成的精神损害,博文学校应在加害人赔偿范围内酌情予以补偿。故判决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终审,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博文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的父母精神抚慰金8万元、因张冲人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84万元、相关合理损失1.5万元以及为张冲上学交纳的赞助费、学杂费2.75万元。赔偿总计达17万余元。在案例中,学校与学生应该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还是学校是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人关系呢?第8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为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教师对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的,学生具有法定的接受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9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二)过错责任原则1.法规依据:《民法通则》第161条第l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关于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过错责任原则。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的《办法》、《上海条例》、《北京条例》、《浙江办法》、《杭州条例》规定学校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第10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11页,共26页,星期六,2024年,5月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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