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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权合法——主体有制订权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强调行为主体具有行政权限。2内容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3程序合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包括应当具备合法的制订程序。违反程序的抽象行政行为无效。4形式合法——符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体例结构。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行政立法的涵义动态意义在我国,动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静态意义静态意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针对对象的不特定性。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行政立法具有准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行政立法具有如下特征:二、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结合立法性表现在:(1)行政立法是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之形式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行政性表现在:(1)立法主体是行政机关;(2)立法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兴起:对分权理论的挑战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失灵需要积极行政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议会作为行使人民主权的唯一机关而独享立法权,行政机关的职能只在于执行法律。担心行政权的恣意与扩张会造成对公民权的破坏与侵害。自然垄断、过度竞争、信息不对称,对立法数量、立法技术以及立法时限等提出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要求,仅靠议会立法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立法权。行政国中,行政权活动空间广泛且无所不能,同时立法弹性余地很大又无内部规则可循,行政机关恣意而专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立法,制定规章使原有的法律空档得到填补,使日常的行政管理有章可循,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立法即转变为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自由裁量行为的自律。行政立法的发展图1国家立法体制——对法律制定(包括修改和废除)的权力分配制度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我国行政立法体制立法主体、地位及立法的实体性权力内容的分配1、行政立法权的分配01中央与地方分享立法职权体制目前,已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多层级的、人大与政府分享立法权的体制。纵向分权通常称两级多层——两级指中央、地方两级;多层在中央一级体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部委三层;在地方体现各地不一致,粗略地说,一层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二层是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另外,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横向体制——是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权力分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相应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2、行政立法权的配置——宪法和组织法、立法法02行政立法体制的要素三、行政立法的分类职权立法(宪法组织法)授权立法(普通授权、特别授权)执行性立法(执行与实现特定法律法规)创制性立法(填补空白、变通规定)中央行政立法(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地方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其所在地市政府、经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经授权较大的经济特区政府)法规性立法(国务院发布或批准)(条例、规定、办法)规章性立法(部委规章、地方规章)(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2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3(一)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对国务院的授权立法:1、1983年,授权国务院修改和补充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2、1984年,授权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税收暂行条例;3、1985年,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暂行规定和条例。2000年《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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