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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
革委等8部委《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为推动破解构建碳排
放统计核算体系面临的短板制约,提升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
能力水平,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国家统一的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年报、快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探索建立市(州)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评价标准和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规范发布实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重
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碳足迹因子核算取得重要突破,探索开展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碳排放评价,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2030年,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构建完成,省市(州)两级碳
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方法更加健全,
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
基本建成四川省级基础能源碳足迹因子库、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并与国家
有关数据库形成有效衔接,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
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全面实施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制定市(州)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
开展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积极推进建立市(州)级碳排放核算年报、
快报制度,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
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2.修订完善城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推动常态化编制省、市(州)两
级温室气体清单,完善数据收集机制,提升编制成果质量,强化清单成果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探索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
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林草局、
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3.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市(州)编制能源
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
探索编制能源平衡表。(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4.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
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
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
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
领域碳排放核算,推进各行业碳排放核算数据交换共享。(经济和信息化厅、生
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
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
(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
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6.落实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
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有序推动开展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以特色
领域、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白酒制造、农村沼气、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
重要工序或设施探索制定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明确有关行业企业规模标
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
输厅、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落实国家对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
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
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牵头,经济和信
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8.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
业企业先行先试。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对比
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
准、测试评价,落实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生态环境厅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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