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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涟水县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三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苏省涟水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四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民族:汉族
住址:江苏省涟水县XX镇XX街XX号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请求事项
依法强制执行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X)涟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四向申请执行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X年XX月XX日起,按年利率XX%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责令被执行人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00元、保全费用人民币1,000元及执行费用;
责令被执行人李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于202X年XX月XX日作出(202X)涟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执行。现将本案具体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系朋友关系。202X年XX月XX日,被执行人李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执行人张三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XX%。借款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张三多次向被执行人李四催讨借款本息,但被执行人李四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张三于202X年XX月XX日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李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涟水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三向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李四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款金额。被执行人李四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申请执行人张三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执行人李四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被执行人李四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因此,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李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张三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X年XX月XX日起,按年利率XX%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00元。
三、判决生效后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三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李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四一直置之不理,拒不履行。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张三于202X年XX月XX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涟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四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张三认为,被执行人李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涟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强制被执行人李四向申请执行人张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X年XX月XX日起,按年利率XX%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强制被执行人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300元、保全费用人民币1,000元及执行费用;
强制被执行人李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据申请执行人张三了解,被执行人李四名下拥有一处位于涟水县XX镇XX街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涟房权证XX字第XXXX号),该房产价值足以覆盖本案执行标的。此外,被执行人李四还可能拥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具体财产线索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调查核实。
六、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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