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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新版.docVIP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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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开具

(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科室经治医生或科主任填写,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认真填写存根联,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以防重复开具。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后,经医务科审核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第一联作为存根,并将该联送交医务科,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由院内网络直报员进行网络直报,第二、三、四联交给病人家属。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认真、详细、准确。字迹清晰,不得缺项、错项。

(四)各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核查,将死亡病例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使用数进行对比,以防死亡病例的漏报错报,凡死亡病例与证明书数目不符者,需查清原因。

(五)公共卫生科对各科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六)凡出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处罚,涉及法律与其它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死者家属遗失《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八)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一)死者家属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三)纸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发放范围为不具备打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是加强人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工作流程,密切部门配合。与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证书签发与使用、信息报告与共享等工作流程,提供便民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实现业务协同。

(三)完善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各科室要完善证书管理、信息报告、数据安全、督导检查、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等长效机制,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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