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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XXXX—XXXX
垃圾房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垃圾房设置要求、建设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垃圾房,改建、补建垃圾房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DG/TJ08-402
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设置标准
DB31/T1127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大件垃圾BulkyWaste
重量超过5kg,或体积大于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而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3.2
装修垃圾DemolitionWaste
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废弃物。
3.3
垃圾房WasteStorageChamber
用于垃圾投放、收集、暂存的建(构)筑物,一般放置有垃圾收集桶。包括生活垃圾房、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等。
3.4
生活垃圾收集站WasteCollectionStation
用于垃圾集中收集、暂存、装箱、等待装车运走的环境卫生设施,放置有垃圾收集压缩箱。
4设置要求
4.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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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XXXX—XXXX
4.1.1垃圾房位置应固定,方便居民投放,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和景观环境。
4.1.2垃圾房规模应满足垃圾分类收集、暂存要求,并与收运频率相适应。
4.1.3垃圾房应具备分类标志,图案和色彩应符合DB31/T1127的规定。
4.1.4垃圾房应设置在市政设施完善的地方,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4.1.5垃圾房位置应满足垃圾分类投放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垃圾房位置宜与居民出行路线一致;
b)垃圾房位置应有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的场地和通道;
c)垃圾房设置在地下时,宜设置在卸货功能区附近;
d)垃圾房不宜设置在地下车库主要通道附近和人流、车流密集区域。
4.1.6垃圾房周边道路或通道应满足垃圾收集车通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b)承载能力应满足5吨及以上规模车满载通行的要求;
c)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最大纵坡不应大于5%;
d)垃圾房设置在地下时,通道及出入口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应避免与地下客用停车场共用车行道。
4.1.7生活垃圾房建筑面积应满足垃圾桶放置、可回收物暂存、垃圾桶清洗的要求。
4.1.8独立式生活垃圾房周围宜合理设置绿化或其他隔离设施。
4.1.9生活垃圾房附加就地处理或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时,增加的建筑面积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含湿垃圾就地处理设备的生活垃圾房,配置时增加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
b)含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生活垃圾房,配置时增加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
c)含工具间的生活垃圾房,配置时增加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
4.1.10干垃圾量大于3t/d时,宜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站;生活垃圾收集站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km。
4.1.11生活垃圾收集站建筑面积应符合DG/TJ08-402的规定。
4.1.12装修垃圾房、大件垃圾房宜合并设置,单座装修/大件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
4.2住宅小区/村垃圾房
4.2.1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应满足分类投放、收集及暂存、洗手、储物的要求(生活垃圾房示例见附录A)。
4.2.2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房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20m。
4.2.3新建住宅小区、场地条件允许的已建住宅小区应设置装修/大件垃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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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XXXX—XXXX
4.2.4住宅小区单座垃圾房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5m2,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住宅小区垃圾房建筑面积表
户数
生活垃圾房(m2)
装修垃圾房(m2)
大件垃圾房(m2)
分类收集间
工具间
再生资源回收间
0-300户
≥25
≥5
≥8
≥30
≥30
301-500户
≥35
≥5
≥8
≥30
≥30
501-700户
≥45
≥5
≥8
≥30
≥30
701-1500户
≥85
≥8
≥15
≥40
≥40
1501-2000户
≥105
≥10
≥15
≥40
≥40
4.2.5大于2000户的住宅小区,当其生活垃圾驳运至1处集中点清运时,该集中点应采用生活垃圾收集站型式。
4.2.6每个自然村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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