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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917-2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 .docxVIP

DB50T 917-2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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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40A16

备案号: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917-2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

2019-05-08发布2019-09-01实施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0/T917-2019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1

3.1.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 1

3.1.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 1

3.1.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 1

3.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仲裁场所) 2

3.2.1立案接待服务用房 2

3.2.2争议案件审理用房 2

3.2.3仲裁业务管理用房 3

4仲裁场所 3

4.1总体要求 3

4.1.1整体风格 3

4.1.2区域布局 4

4.1.3功能空间 4

4.1.4基本设施设备 6

4.1.5标志标识标牌 6

4.1.6文化展示 6

4.2立案服务接待区 6

4.2.1设计要求 7

4.2.2设施设备要求 7

4.3争议案件审理用房 7

4.3.1审理庭 7

4.3.2调解室 9

4.3.3证据交换室 10

4.3.4阅卷(翻译)室 10

4.3.5律师室 11

4.3.6当事人等候室、证人室、鉴定人室、勘验人室 11

4.3.7案件合议室、仲裁委评议室(合议评议室) 11

4.3.8更衣室 11

4.4仲裁业务管理用房 12

4.4.1档案室 12

4.4.2信息管理用房 12

I

DB50/T917-2019

4.4.3法律文书文印室、仲裁业务资料室 12

4.4.4设备管理用房 12

4.4.5安保人员值班室 13

4.5仲裁人员办公用房 13

5信息化 13

附录A(资料性附录)标志标识标牌 14

附录B(资料性附录)审理庭平面布局图 23

附录C(资料性附录)调解室平面布局图 26

附录D(资料性附录)审理庭桌椅样式式例 29

II

DB50/T917-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云鹏、杨洋、李秀文、卢柳、李洁、王莉

III

DB50/T917-201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建设的总体要求、设施设备、标识标牌及信息化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93.1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

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定机构。3.1.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院)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争议调解仲裁等业务工作。3.1.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仲裁庭)

是指仲裁委员会为处理具体争议案件成立的组织,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3.1.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员)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1

DB50/T917-20193.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场所(仲裁场所)

由仲裁院专门管理使用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场所。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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